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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与王艳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指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中段。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指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中段。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与王艳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换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345号公证书、(2010)安文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