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乡镇企业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幸福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浩,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郑继锋,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李东明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1999)文法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李东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李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李东明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梦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