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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乡镇企业物资经销公司、利害关系人郑继锋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乡镇企业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幸福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浩,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郑继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乡镇企业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幸福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浩,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郑继锋,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李东明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1999)文法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李东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李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李东明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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