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雨顺,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日红,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魏雨顺因与被上诉人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61-1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审理原告魏雨顺诉被告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日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魏雨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61-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