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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与张士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女,200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士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女,200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士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士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士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调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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