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36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女,200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士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士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士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调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