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生,男,193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彭秀顺,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彭秀强,男,1965年1月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彭中华,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彭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秀顺、彭秀强、彭中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彭金生与被执行人彭秀顺、彭秀强、彭中华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