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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继刚与韩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邱继刚,男,197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邱继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下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邱继刚,男,197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邱继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韩志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