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马多良,男,193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连清,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窦庆凤,女,1942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马多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连清、窦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连清、窦庆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一初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