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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国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国,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红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国,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李红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国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国及其辩护人李红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和铜冶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0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年、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原矿管局)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善应镇南平煤矿负责人牛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牛某某5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牛某某10000元现金共计20000元现金。
2、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许家沟乡昌盛煤矿负责人朱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朱某某2500元现金共计5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牛某某5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现金。
3、2006中秋节及2007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每次收受许家沟乡红亮石料厂(现更名为安阳市祥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厂)负责人赵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4、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许家沟乡太行石料厂负责人田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田某某1000元现金共计2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田某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现金。
5、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许家沟乡安阳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蔺某某现金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07年4月份和8月份,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每次收受安阳县许家沟乡卫祥石料厂负责人田某乙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7、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某通过负责外事的催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8、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吴某某现金共计1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吴某某现金3000元共计6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吴某某现金5000元。
9、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乙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武某乙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武某乙现金3000元。
10、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丙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11、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傅某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傅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傅某某现金3000元。
12、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南山槐铁矿负责人付某某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13、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安阳县金旭石料厂负责人蔡某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蔡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蔡某某现金3000元。
14、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安阳县铸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岳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15、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都里乡鸿达石料厂负责人吴某乙现金共计4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吴某乙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吴某乙现金2000元。
16、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二次每次收受铜冶镇寺沟铁矿负责人姚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17、2013年春节前后一天,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铜冶镇新兴石料厂(现更名为安阳县祥宏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范某某现金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新国供述、证人牛某某等人证言、退赃证明、被告人赵新国职务证明、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被告人赵新国到案证明、被告人赵新国户籍、身份证明及其它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新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赵新国辩护人辩称,赵新国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申请法院对赵新国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新国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善应站站长,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铜冶站站长,矿管站站长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企业的生产,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负责开采证的审验以及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精神,负责监督整治企业的生产。2006年4月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0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年、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善应镇南平煤矿负责人牛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牛某某现金5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牛某某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我是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企业的生产,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负责开采证的审验以及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精神,负责监督整治企业的生产,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牛某某现金5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牛某某现金10000元,共计收受牛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0元。因为企业要想正常生产需要我们关照,所以逢年过节就会送钱表示一下。收钱后给了企业一定的照顾,采矿企业每年都需要审验采矿证,程序是先由矿管站长初审签字后才能报到县矿管中心开发科审验,如果按照国家制定的审验标准,每个企业都通不过审验,只要他们没有非常严重的问题,我都照顾他们给他们签字通过。如果他们通不过审验,就不能正常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到期了,本应该停止生产去办理营业执照,但我觉的采矿证没有到期,就仍然让他们继续生产;企业有时存在越界开采现象,为了照顾他们,就睁只眼闭只眼暂时不去制止或拖延制止,让他们正常生产;企业采矿证到期,需要办新证,在新证下来之前本应该停止生产,但我仍然让他们照常生产。平时下去检查,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
(2)证人牛某某(行贿人)证言:赵新国所在单位是我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南平矿,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我各送给他1万元;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我各送给他5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3万元。我们矿点生产期间每年都需要审验采矿证,程序是先由矿管站长初审签字后才能报到县矿管中心开发科审验,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审验标准,肯定通不过审验,但赵新国都照顾我们矿签字通过了。如果我们通不过审验,就不能正常生产;有时候我们营业执照到期了,本应该停止生产去办理营业执照,但赵新国觉的采矿证没有到期,就仍然让我们继续生产;有时我们存在越界开采现象,他为了照顾我们,就睁只眼闭只眼暂时不去制止或拖延制止,让我们正常生产。
2、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许家沟乡昌盛煤矿负责人朱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朱某某现金25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朱某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朱某某现金25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朱某某现金5000元,共计收受朱某某现金15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朱某某(行贿人)证言:赵新国所在单位是我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提供帮助,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我各送给他5000元;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我各送给他25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15000元。赵新国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我们矿都提供了帮助,少查我们的毛病,使我们矿得以正常生产。
3、2006中秋节及2007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每次收受许家沟乡红亮石料厂(现更名为安阳市祥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厂)负责人赵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6中秋节及2007年春节,分两次收受许家沟乡红亮石料厂负责人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小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赵某某(行贿人)证言:为了让赵新国在生产经营中多关照我们,我于2006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分两次各送给赵新国2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4000元。赵新国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我们都提供了帮助,少查我们的毛病,使我们矿即使有些小问题也可以正常生产。
4、2006年、2007年中秋节及2007、2008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许家沟乡太行石料厂负责人田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田某某现金1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田某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6年和2007年每年中秋节,收受田某某现金1000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收受田某某现金2000元,共计6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小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田某某(行贿人)证言:为了让赵新国在生产中多关照我们,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我各送给他2000元;2006年2007年中秋节,我各送给他1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6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按照他们的要求正常生产,赵新国就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5、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许家沟乡安阳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蔺某某现金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7年的一天到许家沟乡安阳市益源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检查工作时,为了让我少挑他们厂的毛病,负责人蔺某某给我现金1000元。
(2)证人蔺某某证言:2007年的一天,善应站站长赵新国带人到我的石料厂检查生产时,我送给他1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就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6、2007年4月份和8月份,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每次收受安阳县许家沟乡卫祥石料厂负责人田某乙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善应站站长期间,2007年4月份和8月份,我到许家沟乡卫祥石料厂检查工作时,为了让我平时在生产上少挑毛病,负责人田某乙每次送给我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
(2)证人田某乙(行贿人)证言:为了让赵新国在生产经营中多关照我们,约在2007年4月份和8月份,赵新国来我们石料厂检查工作时,我分两次各给他1000元,共给赵新国2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7、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某通过负责外事的催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我是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企业的生产,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负责开采证的审验以及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精神,负责监督整治企业的生产,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分三次每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某通过负责外事的催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小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武某某证言:我经营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为了让赵新国在生产经营中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我让催某某分三次各给赵新国5000元,共给赵新国15000元。新国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3)证人催某某证言:武某某经营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我在中间入着股并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在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我分三次各送给赵新国5000元,共15000元。
8、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吴某某现金共计1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吴某某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吴某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为了让我平时在工作上照顾,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吴某某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给我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给我现金5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小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吴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在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分两次各给赵新国3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赵新国5000元,共给赵新国11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9、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乙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武某乙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武某乙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东山鑫业铁矿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乙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给我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武某乙给我现金3000元,共计7000元,在审验采矿证及平时检查工作中给该企业提供帮助。少挑毛病,使企业在存在小问题的情况下能正常生产。
(2)证人武某乙(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我各送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他3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7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0、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丙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东山鑫业铁矿一矿井负责人武某丙为了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武某丙分三次送给我每次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平时我下去检查,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武某丙(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让赵新国在生产经营中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分三次每次送给赵新国1000元,共给赵新国3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1、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傅某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傅某某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傅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傅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傅某某每次给我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傅某某给我现金3000元,共计7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傅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分两次各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赵新国3000元,共给赵新国7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2、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南山槐铁矿负责人付某某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南山槐铁矿负责人付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付某某每次送给我现金5000元,共计15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付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我分三次各给他5000元,共给赵新国15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3、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安阳县金旭石料厂负责人蔡某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蔡某某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蔡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安阳县金旭石料厂负责人蔡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蔡某某送给我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蔡某某送给我现金3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蔡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中秋节,我各送给他2000元,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他3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7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4、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每次收受安阳县铸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岳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安阳县铸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岳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岳某某分三次每次送给我现金1000元,共计3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岳生财(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中秋节,2013年春节前我各送给赵新国1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3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5、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都里乡鸿达石料厂负责人吴某乙现金共计4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收受吴某乙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吴某乙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都里乡鸿达石料厂负责人吴某乙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吴某乙2012年和2013年每年中秋节,分二次每次送给我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我现金2000元,共计4000。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吴某乙(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中秋节,我各送给他1000元,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他2000元,共计送给赵新国4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他不过多的限制我们。
16、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二次每次收受铜冶镇寺沟铁矿负责人姚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铜冶镇寺沟铁矿负责人姚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2年和2013年中秋节,姚某某分两次送给我现金每次1000元,共计2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姚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2年和2013中秋节,我分两次各送给他1000元,共给赵新国2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按照他们的要求正常生产,人家也不会过多的限制我们。
17、2013年春节前后一天,被告人赵新国在担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铜冶镇新兴石料厂(现更名为安阳县祥宏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范某某现金1000元,并为该企业在采矿证的审验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新国供述:在我任安阳县矿管中心铜冶站站长期间,铜冶镇新兴石料厂(现更名为安阳县祥宏贸易有限公司石料厂)负责人范某某为了让我在平时生产上关照,2013春节前后,范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现金1000元。我在工作中发现矿上一些小问题时,只要开采证不过期,不越界开采,就让他们正常生产,我也不会刁难他们。
(2)证人范某某(行贿人)证言:平时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让赵新国多关照我们,2013春节前后,在赵新国办公室我送给赵新国1000元。平时只要我们不越界,开采证不过期,质量有保证,按照他们的要求正常生产,人家也不会过多的限制我们。
另查明,被告人赵新国于2014年8月22日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14年9月26日退缴赃款133000元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又查明,被告人赵新国2014年9月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安阳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举报安阳县安监局某站长受贿具体线索,该线索经查证属实,经赵新国举报的被举报人已被立案侦查。
综合证据:
(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暂压款票据
证:2014年9月26日赵新国已将赃款133000元退缴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赵新国职务证明及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出具的赵新国任乡镇管理站站长证明文件。
证实赵新国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相关文件
证明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隶属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矿山管理站隶属于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及矿山管理站的主要任务、职责。
(4)安阳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的赵新国到案证明、对赵新国询问笔录
证:2014年8月22日赵新国主动到安阳县检察院投案,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5)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出示的证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郝某某的立案及拘留决定书、赵新国举报信、郝某某讯问笔录。
证:赵新国在羁押期间揭发了郝某某受贿犯罪线索,现郝某某已因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另有被告人赵新国户籍证明,安阳县事业单位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行贿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0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新国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其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属立功;且被告人赵新国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赵新国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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