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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某与刘某某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田某申请执行六某某民间合伙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许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田某申请执行六某某民间合伙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许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某银行存款贰万柒仟柒佰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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