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田某申请执行六某某民间合伙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许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某银行存款贰万柒仟柒佰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