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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5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6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5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工商银行安阳某支行的存款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