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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一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2005)安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一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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