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一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