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2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宋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宋某号牌豫EXL8**北斗星牌轿车的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