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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付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某,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宋某诉付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某,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宋某诉付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付某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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