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12号 申请人朱某,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朱某、王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了(2010)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王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