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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王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12号 申请人朱某,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朱某、王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12号
申请人朱某,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朱某、王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了(2010)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王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