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197号 申请人牛某,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牛某甲,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牛某、牛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了(2011)安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某、牛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