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31号 申请执行人某安阳县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某安阳县信用社诉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安文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