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水冶镇西麻水村。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李某甲长期在外逃避执行,暂无能力偿还借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