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10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甲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北关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