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安执一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申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日作出(2001)安经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0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申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1)安经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