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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胡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胡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桑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桑某所有的安阳县水冶镇黎城街房产三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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