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胡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桑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桑某所有的安阳县水冶镇黎城街房产三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