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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浚县某某公司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恢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某某有限公司。 秦某申请执行浚县某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恢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浚县某某有限公司。
秦某申请执行浚县某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浚县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浚县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00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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