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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耿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白执字第19号 申请人闫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0)安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白执字第19号
申请人闫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0)安民白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玉江、牛秀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