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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郑某某与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郑某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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