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郑某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