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95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某有限公司。 许某申请执行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