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韩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