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田生钰与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591号 原告田生钰,又名田文清,男。 被告张爱民,男。 原告田生钰与被告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生钰、被告张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591号
原告田生钰,又名田文清,男。
被告张爱民,男。
原告田生钰与被告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生钰、被告张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生钰诉称,被告家中之前开办有预制厂,因厂里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张爱民于2012年2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后又于2012年9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写有借据。借款分别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张爱民辩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不错,因做生意赔了,现没有钱还给原告,需要给一定时间才能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家中曾开办有一预制厂,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于2012年2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22日。后原告又于2012年9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0日。以上两笔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有借据。两笔借款分别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二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张爱民从原告处借款共计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予以认可,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生钰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2年2月22日起,本金40000元从2012年9月11日起,两笔借款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张爱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