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2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3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3)安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刘某甲、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