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18号 申请人岳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岳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岳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相三路某房产。 查封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