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40-1号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朱某某等二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5931号公证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