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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用社与朱某某等二人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40-1号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朱某某等二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40-1号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朱某某等二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5931号公证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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