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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30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合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30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合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