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安执字第00029号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柴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许执行人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