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建标与郭大秋、吴天河、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6号 原告李建标,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郭大秋,女,1949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吴天河,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涛,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6号

原告李建标,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郭大秋,女,1949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吴天河,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涛,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标诉被告郭大秋、吴天河、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