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6号 原告李建标,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郭大秋,女,1949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吴天河,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涛,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标诉被告郭大秋、吴天河、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