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247号 原告韩东杰,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13日。 被告吴海军,男,汉族,41岁。 被告杨进朝,男,汉族,成年。 原告韩东杰诉被告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常住地,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东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