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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兰梅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2号 申请复议人赵兰梅,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赵兰梅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淇滨执拘字第46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赵兰梅认为,由于没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2号

申请复议人赵兰梅,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赵兰梅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淇滨执拘字第46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赵兰梅认为,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唯一的一套住房已被法院查封,故没有财产可报告,并不是故意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由于被拘留,留下三个未成年孩子无人照顾,故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执拘字第46号拘留决定。

经审查,2014年10月2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赵兰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告知赵兰梅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5日内,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以及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赵兰梅在规定期限内,既无书面报告,又未口头报告其财产。据此,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滨执拘字第46号拘留决定并无不当。经教育和学习法律知识,赵兰梅认识到所犯错误,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赵兰梅撤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