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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2008年5月16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2008年5月16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中国联通汤阴县分公司建维中心线路主管江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联通公司线路改造时回收的部分电缆、废旧电瓶私自出售,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销售至其所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分多次以共计1964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鉴定,吴某某所收购废旧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6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中国联通汤阴县分公司建维中心线路主管江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联通公司线路改造时回收的部分电缆线私自出售,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销售至其所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分多次以共计1964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鉴定,吴某某所收购废旧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6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汤阴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铜线清单及照片。

2、本院(2008)汤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2年8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我任电缆维护队队长期间,受联通公司运维部线路主管江某某的指使,将折除下来的电缆线按一斤铜20元的价格私自出售给在汤河桥南头开废品收购站的吴某某,吴某某没有问我电缆是从哪儿来的,也没有给我要过证明,但他知道我们是联通公司电缆维护队的工作人员。

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2012年至2014年,我在担任汤阴县联通公司建维中心线路主管期间,安排联通公司外包公司电缆维护队李某某私自将部分废旧电缆卖掉,按照公司规定,回收的这些废旧电缆应该交到公司仓库,由公司统一处理。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份,我和李某某等人先后将在菜园镇西尧会村、韩庄乡王佐村等地换下来的一些电缆线卖到吴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在李某某的安排下,我和李某某、周卫军、郭少辉将联通公司改造线路时的废电缆线卖到汤河北一废品站。

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李某某领着我们在江某某的安排下,将联通公司整修换下来的一些电缆线卖掉,李某某领着我们吃了加班饭。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份,我开始收购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电缆线,每斤20元,电缆线长短不一,有的一盘几十米,最长的有百十米,他们说是干活儿剩的废旧电缆线,交到公司一部分,自己留着一部分瞒着公司私下卖了,在一起吃吃饭,每次卖线都没有联通公司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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