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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序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721号 原告林某序,男,汉族,1981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林某序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721号
原告林某序,男,汉族,1981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林某序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序及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序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一子林某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双方性格不合,结婚四年期间没有正常的夫妻沟通,使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与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8月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这段婚姻使得原告心力憔悴,严重影响了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现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江由原告抚养,儿子林某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依法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符,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是在有感情基础的前提下才结婚的,被告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在家的时间少,而我平时不但要忙工作还要照顾孩子,实属不易,此种情况造成了双方沟通交流缺乏、双方彼此关心不够。原告所说的长期分居的理由并不属实,原、被告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直到孩子出生,家庭居住拥挤,原告才搬到其父母家居住,但原告时常回家看望孩子。而且原、被告感情出现波折后,被告一直在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修补感情裂痕,被告始终相信,双方的婚姻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仍有挽回的余地,只要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多沟通,多找找自身的不足,完全可以和好如初。为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林某序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林某序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3、焦作市某武警支队政治处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林某序申请与被告徐某离婚已通过焦作市某武警支队政治处同意。4、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对账薄一份,以此证明从2011年2月16日到2012年6月25日孩子出生期间,工资全在被告徐某手中掌管。工资卡在被告手中。
被告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自2012年6月12日起已不再持有该卡。
被告徐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林某序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银行卡的持有时间有异议,原告也予以认同,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6月12日婚生一子林某江。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基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导致沟通不畅、感情冷淡,也出现了分居现象,影响了夫妻感情和正常生活。2014年9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然因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等问题导致原、被告双方疏于交流、感情平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和正常的家庭生活,但造成现在的如此状况,双方均有一定的不足和责任,夫妻感情并不能确定为已经彻底破裂。如果双方今后能够各自克服和改正自己的不足,互相体谅和关爱对方,遇事多注重进行沟通和交流,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应注意处理好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方面出现的问题,多对原告进行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为此,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序与被告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文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艳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