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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599号 原告聂结苗,男,1966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陈家根,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东峰,局长。 被告浚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陈东,局长。 被告浚县王庄邮政支局。 原告聂结苗与被告陈家根、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邮政局、浚县邮政局、浚县王庄邮政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陈家根地址不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聂结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