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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住卢氏县狮子坪乡颜子河村黄泥盖组16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住卢氏县狮子坪乡颜子河村黄泥盖组16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卢氏县狮子坪乡颜子河村居民许某宾,行驶至卢氏县狮子坪乡柳树湾村路段车辆失控翻入路外河滩,造成乘车人许某宾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宾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经庭审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许某宾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许某宾亲属医疗费、埋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2、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许华智的报案材料,证人汪某甲、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4)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宇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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