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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成、罗志伟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复字第16号 申请复议人龚学成,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罗志伟,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执行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复字第16号

申请复议人龚学成,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罗志伟,女,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颍县金福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交通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罗翠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永旗,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复议人龚学成、罗志伟不服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颍法院)(2013)临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颍法院认为,根据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资料,被执行人临颍县金福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金福种苗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罗翠霞出资额为40万元,出资比例40%,罗志伟出资额为30万元,出资比例30%,龚学成出资额为30万元,出资比例30%。临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异议人罗志伟、龚学成称不知道被执行人是怎么拿到其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全不知情,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临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2013)舞临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驳回罗志伟、龚学成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龚学成称,其与临颍金福种苗公司及实际经营管理人没有任何联系和接触,也不是实际股东,对工商登记资料中涉及到的全部签名不了解、不知情,而且根本不是本人的亲笔签名。本人的真实姓名是“龚学成”,而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多次出现的是“巩学成”,出资意向书中全体股东签字栏中,也签的是“巩学成”,申请人没有在该公司中有任何出资,更没有得到分文利益。对签字、出资等情况的真实性,申请人愿配合法院核查落实,如需字体鉴定,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综上,请求撤销(2013)临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申请人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罗志伟称,临颍法院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申请人与临颍金福种苗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知道有这个公司的存在。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签名等从何而来,申请人一概不知,不知道临颍金福种苗公司从何盗用而来,对此,申请人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综上,申请人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2013)临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丰乐种业公司)诉临颍金福种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颍法院作出(2012)临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临颍金福种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种子预定金40275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临颍金福种苗公司未履行,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临颍法院申请执行。临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临颍金福种苗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又责令被执行人临颍金福种苗公司提交公司自开设至今的账册,被执行人称相关资料已找不到无法提交。临颍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临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以罗翠霞、龚学成、罗志伟三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龚学成、罗志伟不服,向临颍法院提出异议。临颍法院作出(2013)临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驳回龚学成、罗志伟的异议。龚学成、罗志伟不服,复议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追加。本案中,被执行人临颍金福种苗公司长期歇业后没有自行清算,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清算,因管理不善,被执行人无法提交公司相关账册材料,在此情况下,各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行为,分别抽逃出资多少,各股东分别应在多少份额内承担责任,均涉及到当事人的诸多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无法查清,应由当事人按照《公司法》及其解释之相关规定,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法执异字第71号、(2013)临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志刚

审判员  付要欣

审判员  张一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霍振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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