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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予鄂,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予鄂,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怀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的(2009)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09)漯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康达尔(舞阳)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贾志刚

审判员  张一帆

审判员  付要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振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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