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上民特字第171号 申请人:魏炜,女,生于2003年。 监护人:魏爱英,女,生于1964年。 申请人魏炜因母亲何小花于2004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经多方查找毫无音讯,特申请宣告何小花失踪。 经查:何小花,女,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住淅川县上集镇下集村井上组,系申请人魏炜母亲。2004年12月1日无故外出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毫无音讯,其父亲魏定朝于2008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6日发出寻找何小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小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炜申请母亲何小花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何小花自2004年12月1日外出至今毫无音讯宣告其失踪,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在心理上是一种精神安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小花为失踪人。 指定魏炜的监护人魏爱英为失踪人何小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万荣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昭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