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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与黄振士、黄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李琳,女,35岁。 被告黄振士,男,57岁。 被告黄俊杰,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刘秀芹,女,58岁。系被告黄振士之妻、黄俊杰之母。 原告李琳诉被告黄振士、黄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李琳,女,35岁。
被告黄振士,男,57岁。
被告黄俊杰,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刘秀芹,女,58岁。系被告黄振士之妻、黄俊杰之母。
原告李琳诉被告黄振士、黄俊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琳、被告黄振士及被告代理人刘秀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琳诉称:原告与被告黄俊杰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的责任田于当年被队里从娘家去掉,2年后,原告的2亩责任田由大队增加到了被告家。原告与黄俊杰于2011年5月27日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的责任田作为婚生儿子黄某的抚养费直到成年,期间如黄俊杰再婚原告无条件收回原告的责任田。被告黄俊杰于2012年再婚,没有归还原告责任田,原告2012年向其索要责任田,被告不予理睬。经村委会落实,现在原告的2亩责任田由黄俊杰的父亲黄振士耕种,该责任田的收入及国家补贴被第一被告黄振士霸占,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耕种并返还其2亩责任田,归还原告责任田的收入及农业补贴5000元。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该地是其一九八几年(具体说不清了)承包的地,我们村从2000年一直没有动过地。从有小孩添了两个人,没有地承包,后来和政法委电话说,政法委说可以办低保,我们写了申请找到乡里,乡里说因为没有给承包费,大队不给办低保,我没有得到补贴,不是责任田我不给他。地的补贴是一亩地给0.57亩的补贴。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丰庄镇高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村委主任李某签字,证明原告责任田的四至;2.丰庄镇高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村委主任李某签字,证明被告承包的5亩荒地中有2亩从2002年转化成了原告李琳的责任田;3.丰庄镇高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村会计冯明社签字,证明被告承包的5亩荒地中有2亩从2002年转化成了原告李琳的责任田;
被告提供的证据为:丰庄镇高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李某、冯某签字,证明被告从一九八几年开始承包了该荒地。
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称该地是自己承包的,不是原告的责任田,当初给原告地是因为原告是其儿媳妇,现在不是了就不给了。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调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可以认定为本案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琳和被告黄俊杰于2000年5月结婚,2002年村委将李琳的2亩责任田从原小组去掉,将被告家的2亩承包地转化为李琳的责任田,该地块四至为东临路、南邻李皮寨地界、西邻李皮寨地界、北邻黄振士地界的耕地2亩。2011年5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李琳的责任田作为儿子黄某的抚养费由被告耕种,直到黄某成年,但若被告黄俊杰再婚则原告李琳无条件收回原告的责任田。2012年被告黄俊杰再婚且至今未归还原告李琳的责任田。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维持生活的保障性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李琳的请求被告停止耕种并返还其责任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琳四至为东临路、南邻李皮寨地界、西邻李皮寨地界、北邻黄振士地界的耕地2亩。
二、驳回原告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黄振士、黄俊杰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怀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