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张国庆、张素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信来,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信来,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素霞,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国庆之妻。
案由:健康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庆、张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国庆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