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信来,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素霞,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国庆之妻。 案由:健康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庆、张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国庆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