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义。 被执行人杨好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义、杨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义、杨好鹏已将执行款两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月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