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海义、杨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义。 被执行人杨好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义、杨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义。
被执行人杨好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义、杨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义、杨好鹏已将执行款两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月西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