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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1号 罪犯徐彬,男,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彬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1号

罪犯徐彬,男,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彬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0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15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7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73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449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春,被告人徐彬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刘书清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由刘书清提出,二人断绝恋爱关系。被告人徐彬既对刘产生不满,准备了火药手枪和火药、枪砂,伺机报复。1993年11月16日上午,在遂平县玉山镇西悦庄附近,用火药枪朝刘书清头部开了一枪,又持火药枪窜到刘书清家中,将其弟刘二国腹部击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刘书清所受损伤为重伤。该犯系患病罪犯。

罪犯徐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受到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彬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彬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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