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诈骗被长葛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4年9月1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朱某通过向建设银行长葛市支行提供虚假贷款手续(虚假会计证明、产品购销合同),骗取长葛市九鼎美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担保贷款,建设银行长葛支行于2013年4月2日给被告人朱某发放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朱某骗取贷款150万元后,没有按照用款申请使用信贷资金。2014年4月2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朱某逃匿,致使建设银行长葛支行无法按期收回贷款。2014年5月10日,李某把借被告人朱某的63万元本金归还银行;2014年4月29日,“五户联保”人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胡某某代为偿还银行本息877848.1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朱某的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朱某通过向建设银行许昌分行提供虚假贷款手续(虚假会计证明、产品购销合同),骗取建设银行许昌分行于2013年4月2日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期后,朱某无力偿还。2014年4月29日,“五户联保”人李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胡某某代为偿还银行本息877848.13元;2014年5月10日,李某把借朱某的63万元款项归还银行;2015年1月29日,银行出具了结清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段某某、李某、杨某甲、杨某乙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会计证明、购销合同、银行面谈记录、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助业借款合同、联贷联保承诺书、李某还款证明、李某某等人代偿证明、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建设银行结清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证明、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