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向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静华,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系付向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蒋矩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三忠,男,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文竹,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原审被告裴兰香,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付向军、都静华因与被上诉人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原审被告赵文竹、裴兰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付向军、都静华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付向军、都静华预交的上诉费19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程全法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