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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常卫国,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李红军申请执行常卫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常卫国,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李红军申请执行常卫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孟州市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作出的(2001)孟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孟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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