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常卫国,男,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李红军申请执行常卫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孟州市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作出的(2001)孟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孟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