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泗路工业区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249号。 负责人秦瑞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5号。 负责人文晓娜,经理。 上诉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保单上载明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为被告确定管辖应为武陟县法院,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经已生效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90民事判决书确认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并认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该保险合同双方应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应以原审被告之一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确定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