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提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卢刚刚,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苏朋朋,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系焦作市金冠嘉华工地保安,住武陟县。 卢刚刚申请执行苏朋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向娟 审判员 张瑞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杜丹妮 |